引言:随着全球信息共享协议签订以及CRS全球范围内生效,怎样在新形势下的全球投资环境中合法合理的搭建国际公司构架,成为全球的关注热点!通过加勒比多层次的离岸公司构架及国外身份的转化可获得最佳的解决方案!
一、海外第一层权益主体——BVI公司
在BVI注册成立第一层权益主体BVI公司A的原因为,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成立程序快捷、维续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宽松的外汇管制;无须缴付任何所得税、预提税、资利得税、资本转移税、继承税、遗产税或财产税。
二、海外第二级权益主体——开曼或安提瓜公司
现香港联交所接受注册在香港、开曼或安提瓜、中国、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公司挂牌上市。因BVI注册公司透明度低不易被接受,所以X公司选择开曼或安提瓜作为上市主体。
三、海外第三级权益主体——BVI公司
该架构设计的目的在于:a、如果未来上市公司有新的业务,可在开曼或安提瓜公司下另设若干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b、根据香港税法,境外公司转让香港股票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票价值的千分之二,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因此,在开曼或安提瓜公司和香港公司中间加设BVI公司后,如果未来开曼或安提瓜上市公司处置中国项目权益,可以以开曼或安提瓜公司转让某个BVI公司股权的方式操作,规避香港的印花税。
四、海外第四级权益主体——香港公司
该架构安排的目的在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中港税收协定”)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请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协定优惠待遇,如果中国向BVI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则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对香港公司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越来越严格,不仅要求申请人注册地在香港,而且申请人须为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 权的“受益所有人”。因此,即使海外架构中加设香港公司,如该香港公司仅为导管,并不代表必然会享受到中港协定优惠税率待遇,但毕竟搭建香港夹层公司为股 息红利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创造了可能性。
五、开曼或安提瓜公司上市为什么用到多个BVI公司?
假设A先生与B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注册资本的30%。为了在香港上市首先按照在内地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购方内地公司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内地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接着,对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和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内地公司的股权,则内地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VI公司在开曼或安提瓜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公司。然后,BVI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内地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或安提瓜公司。搭好了框架,就能以开曼或安提瓜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上市,同时,在上市公司与内地公司之间再多设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内地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BVI注册公司要求比较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两天就可以注册下来,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上市。而在开曼或安提瓜群岛注册公司可以在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在国内产业和开曼或安提瓜公司中间加一家BVI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的主体,控股国内企业,而开曼或安提瓜公司又百分百拥有BVI公司的股权。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可在开曼或安提瓜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而且,BVI公司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把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
注册开曼或安提瓜公司拥有注册成本低,便于管理,可在香港、新加坡、美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可设有“股东名录分册”且股东名册可以不放在开曼或安提瓜群岛上等好处,因此内地企业对注册开曼或安提瓜公司十分感兴趣。
六、新的全球税收协议下的加勒比离岸金融中心
随着瑞士向其他国家交出外国人账户的详细资料,全球信息共享协议签订以及“肥猫”协议(FATCA)在全球范围内生效,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因为保密性降低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从整体上来看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活力依然明显。新型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如安提瓜、圣基茨、格林纳达等出相继推出投资入籍项目,以较低的投资金额获取政府颁发的护照。通过改变身份,重建公司股权结构、管理个人资产配置,将财富合法配置到其国外名下,进而以加勒比个人或公司身份进行全球投资,从而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